(2015)临兰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唐正启与周忠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启,周忠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唐正启,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忠胜,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启诉被告周忠胜租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正启于2015���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诉讼保全费140元,均由原告唐正启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