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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唐正启与周忠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启,周忠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唐正启,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忠胜,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启诉被告周忠胜租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正启于2015���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诉讼保全费140元,均由原告唐正启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