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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支大才与支大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大才,支大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39号原告支大才,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大生,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大才诉被告支大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大才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大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支大才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向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