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毕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XX市浦东新区崮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李某某,XX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XX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换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第二次庭审,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XX市XX区XX镇XXX路XXX-XXX号XXX层出租给被告,该房屋建筑面积817平方米,租赁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租期为8年。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天0.9元计算,以后每年按3%递增。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9月20日前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一半租金13,815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未支付,故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2,990元(按每日757元租金计算,暂计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请求,变更第二项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租金216,300元。被告辩称,被告是要支付租金的,但是原告不要,故不同意承担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XX区XX镇XXX路XXX-XXX号XXX层,建筑面积为817平方米的店铺出租给被告作为娱乐商业房,租赁期限为8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至,租金第一年为268,300元,第二年为276,300元,第三年为284,500元,以后每年租金按年3%递增。租金按先付后用的原则,第一次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第二次自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以后每半年半年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3月20日。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必须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每延迟一日,被告必须向原告支付租金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延迟15日未付,则视为违约。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果双方违反合同第六、七大条的任何一小条,均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选择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五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使用,然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租金。诉讼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金6万元,尚欠原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216,300元。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XX市房地产权证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拖欠租金,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216,300元;二、被告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沈某某违约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9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玲娣人民陪审员 何昌炜人民陪审员 王仁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洪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