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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委托代理人:刘宾宾。委托代理人:付方奎。被执行人:王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首封,因涉及抵押,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