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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淡锦昕与新疆百领世嘉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锦昕,新疆百领世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淡锦昕。被执行人:新疆百领世嘉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77934X。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0号新疆粮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8)天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百领世嘉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45381.39元(其中本金143331.42元,执行费2049.97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自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