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雷爱琴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雷爱琴,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3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雅荷春天6号楼1单元5层10501室。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雷爱琴,无业。委托代理人冯大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厦9层905室。法定代表人张效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106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绿城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城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绿城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绿城公司负担,其余200元退还绿城公司。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呼延静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