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小文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宜梅,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勇,连云港市赣榆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其才,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小文。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6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赣计生征字(2014)0080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诗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