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大军与平顶山市石龙区龙河办事处捞饭店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军,平顶山市石龙区龙河办事处捞饭店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孙大军,男,汉族,1941年3月15日生。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龙河办事处捞饭店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捞饭店村委会),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法定代表人孙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2014)平龙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捞饭店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捞饭店村委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石龙区捞饭店村委会所���的部分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