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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廖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9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于2015年3月8日21时20分,驾驶一辆牌号为粤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大石街皇码俱乐部对开路段,因忽视行车安全和路面动态,与同向两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执勤民警到场处理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6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番禺区中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取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8.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另,被告人廖某已赔偿被损车辆并得到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赔偿被损车辆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