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刑初字第74号罪犯吕,男,28岁(1987年4月11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了(2015)门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吕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罪犯吕的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吕的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