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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世荣因与被上诉人尹明英、王永超、王世新、尹顺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世荣,尹明英,王永超,王世新,尹顺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世荣,男,汉族,现年52岁,武都区洛塘小学教师,住武都区。委托代理人李文阁、刘霞,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明英,女,汉族,现年28岁,农民,住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超,男,汉族,现年17岁,洛塘中学学生,住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新,男,汉族,现年40岁,农民,住武都区。系王永超之父,法定监护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顺兴,女,汉族,现年36岁,农民,住武都区。系王永超之母,法定监护人。王永超、王世荣、尹顺兴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王永国,男,汉族,现年32岁,住武都区。上诉人高世荣因与被上诉人尹明英、王永超、王世新、尹顺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世荣及委托代理人李文阁、刘霞,被上诉人尹明英、被上诉人尹顺兴及被上诉人王永超、王世新、尹顺兴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退还上诉人高世荣。审判长  蔡喜平审判员  朱晓剑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