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二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与黄利侠、何陆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黄利侠,何陆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343-1号原告(反诉被告)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白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群,西藏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利侠,女,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反诉原告)何陆军,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袁蓬鑫,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金文,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与被告黄利侠、何陆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利侠、何陆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格桑措姆审 判 员 明玛次仁人民陪审员 索 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边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