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周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周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少初字第4号原告乔某某,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审判员 戚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