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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周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周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少初字第4号原告乔某某,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审判员  戚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