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新福与廖斌、邝晓芳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林新福,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委托代理人张庆林(特别代理),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斌,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邝晓芳,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林新福与被告廖斌、邝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国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斌、邝晓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廖斌于2009年6月30日、2010年5月16日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经原告追讨,被告廖斌尚欠借款人民币275000元。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73000元。庭审中诉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75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廖斌于2009年6月30日和2010年5月16日共向原告林新福借款450000元并出具有其签名的借条二张。2009年6月30日的借条上载明:“兹向林新福借到人民币200000元。借款人廖斌”。2010年5月16日的借条上载明:“兹向林新福借到人民币250000元。借款人廖斌”。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廖斌偿还借款175000元,其余借款275000元至今未还。又查,被告廖斌、邝晓芳于2008年1月25日在顺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廖斌向原告林新福借款450000元发生在廖斌和邝晓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张、婚姻登记证明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新福提供的由被告廖斌签名的借条二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证明被告廖斌共向原告借款450000元、无约定利率和借款期限的事实。被告廖斌在原告催告后应当还清尚欠借款27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廖斌偿还借款275000元及从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廖斌、邝晓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邝晓芳在诉讼中未提出抗辩,应认定该债务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邝晓芳应当与被告廖斌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斌、邝晓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斌、邝晓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新福借款275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9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198元,由原告林新福负担1933元,由被告廖斌、邝晓芳负担2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国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朝峰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