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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544号原告张某。被告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