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544号原告张某。被告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