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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继都与赵敬仁、赵华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赵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04号原告:熊某,男,194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某,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以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已支付部分劳动报酬且达成偿还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熊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