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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宁波兴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陈宫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兴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陈宫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宁波兴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奉化市莼湖镇工业园区。代表人:王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宫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兴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宫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兴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兴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兴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竺晴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