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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叶俊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叶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45号。负责人孙国虎,系行长。被执行人叶俊斌,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是上述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俊斌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西大商城1号楼308室房屋(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