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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燕鸽与李志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巩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韩某某,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管理,巩义市第十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生。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管理,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2010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家无男孩,欲招女婿落户,原告家人为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二人于2010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韩某甲。2011年8月4日,原、被告到巩义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2年7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乙。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生性粗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打骂原告。被告工作懒散,经济收入无法满足家庭生活所需,原告只得外出打工,自2014年11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互不联系,被告也不管原告及子女的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韩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韩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现两个子女年龄太小,为了孩子精神上不受刺激,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以后会在矿上好好工作,赚钱让原告和孩子花,被告有信心让家庭过得更好。原、被告因为一点小矛盾,也吵过架,但是被告从未打过原告。被告有什么毛病以后都会改正。另外,被告年底会把新房装修完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8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韩某甲,于2012年7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乙。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感情受到影响,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是因为对日常生活琐事处理不当所致,虽然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着眼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相互理解与宽容,妥善处理生活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另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