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匡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匡某某,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匡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