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匡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匡某某,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匡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