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积伟抢劫罪,何积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06号罪犯何积伟,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积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24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积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何积伟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积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39.32分;获2013年度表扬,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何积伟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积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积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