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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渭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元旭与被告安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旭,安惠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112号原告赵元旭,男,汉族,住址甘肃省榆中县。被告安惠民,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旭与被告安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旭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安惠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元旭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旭撤回对被告安惠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元旭负担。审判员  孙科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