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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童济才与任长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项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济才,任长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项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554-1号原告童济才,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任长伟,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项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负责人张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济才诉被告任长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项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童济才仍在医院治疗中,损失无法计算,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米学敏审判员  崔广田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