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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彭中美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中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802号罪犯彭中美。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中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3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2)锡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彭中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彭中美假释的建议。罪犯彭中美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中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70%。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彭中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中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舜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灵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