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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青州市供电公司与姜清强、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青州市供电公司,姜清强,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市顺意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53-2号原告国网山东青州市供电公司,青州市范公亭东路2991号。法定代表人鞠新坤,总经理。被告姜清强,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长安物流院内。被告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9A号5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市顺意营销服务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顺意小区2号楼00单元01层01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佳木斯市中山街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山东青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姜清强、绥化鸿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江县精英运输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市顺意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告姜清强驾驶的黑M*****号(挂车号牌:黑BM***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14488.8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4488.8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黑M*****号(挂车号牌:黑BM***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