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盛孝元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孝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445号罪犯盛孝元。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1)澧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孝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二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盛孝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在遵规守纪方面表现突出获奖励分1分,2014年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歌咏比赛和职业技能培训共获奖励分4.5分。截止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111.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盛孝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盛孝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孝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