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袁某甲、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冒名张俊,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2014年4月21日被假释。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乙,无业。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始,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45号二楼仓库内开设赌场,以麻将作为工具,以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后该赌场于2015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袁某乙、袁某甲分别于2015年1月21日、1月22日,1月26日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45号二楼仓库开设赌场三场,累计参赌人数超过21人次。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袁某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袁某乙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甲辩称:被抓当天其在赌场里参赌,其余都不知道。被告人袁某乙辩称:其只是被抓当天在赌场参赌,没有开设赌场。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始,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45号二楼仓库内开设赌场,以麻将作为工具,以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袁某甲在赌场抽取头薪,袁某乙负责理牌,后该赌场于同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袁某甲、袁某乙分别于2015年1月21日、1月22日,1月26日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45号二楼仓库开设赌场三场,累计参赌人数超过21人次,并查扣铁皮盒子内的头薪款1000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供认其冒名张俊,于2015年1月26日和朋友袁某丁、袁某丙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45号二楼仓库内的赌场里赌博,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2、被告人袁某乙的供述,供认2015年1月26日,其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45号二楼仓库内的赌场里赌博,其到的时候已经有十几个人在里面赌博了,接着又陆陆续续上来十几个人参与赌博,总共大概有二十多人,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1日、22日、26日,其到蒲州街道文昌路245号二楼仓库内用麻将推牌九方式赌博,参赌人数大概有二十多人;赌场有固定的老板袁某乙和袁某甲,但可以自由入股,参与最终的抽头分红,每把抽头是赢钱的10%,都放在一个铁皮盒子里,由这些老板们到一个地方平分抽头;其去了三次,每次都看到袁某甲在抽头还给赌博的人发烟,袁某乙每次都在做帮手,理牌,负责现场的管理的事实。4、证人袁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1月21日、22日、26日去过赌场三次,袁某乙、袁某甲两人都在场,是那里的管理人员,袁某甲有个铁皮盒子是专门用来抽头薪的事实。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1月22日、26日去过赌场两次,赌场的老板是袁某甲,其经常听到其他人这么叫他,袁某甲和袁某乙都有在场子里理牌、抽取头薪的事实。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6日,其接到赌场管理人员袁某甲的电话说晚上可以赌,问其来不来,赌场是用麻将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其到赌场时已经有二十来人了;其来过三次,是在2015年1月21日、22日、26日,都是袁某甲收抽头,还给赌博的人发烟,袁某乙每次都是做帮手,负责理牌和现场管理的事实。7、证人袁某丁的证言,证明其到赌场以麻将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袁某乙、袁某甲收取庄家抽头、做帮手,每次玩完的牌由他们整理,负责现场的管理的事实。8、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赌场里有十几个人在赌博,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1月21日、26日到赌场赌博,26日在场赌场的人有谢某、贺某、张某、何成素、穆仁兴、袁某戊、袁某丙、陈某乙、李大勇、路某,其在时候,何成素在坐庄,其他人其都看到在那里有赌博行为;21日晚上何成素也在赌场坐庄赌博;赌场是由管理牌的人管理的,袁某乙、袁某甲都理过牌,还负责以10%的比例抽头薪,抽取的头薪都是放在铁皮盒子里的事实。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1月26日去过赌场,场子里有二十来人,当天摸牌的有贺某、何成素、谢某、王某,其他人在旁边散押;袁某乙理牌、管理还收过钱,然后交给袁某甲,袁某甲在旁边帮忙,然后将收到的钱放到铁皮盒子里的事实。11、证人袁某戊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1月26日到赌场里以麻将比大小的方式赌博,赌博的人有二十多人的事实。1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1月26日到赌场里赌博,该赌场是袁某乙和袁某甲在经营,袁某乙是做帮手,每次玩完的牌由他整理,负责现场的管理,袁某甲在庄家旁边抽头,每把抽头是赢钱的10%,抽头的钱都放在一个铁皮盒子里;当天其坐了一次庄,还有何成素、袁某丁、穆仁兴也坐过庄,参与赌博的人有李某甲、贺某、杨某、张某、何成素、袁某丁、胡某、曾运银、穆仁兴、袁某戊、袁某丙、谢某、陈某乙、李大勇、陈某甲、王某的事实。1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6日晚,其和陈某乙、张某到赌场赌博,场地是袁某甲提供、召集的,他一直坐在赌博人群边上抽取头薪,袁某乙在赌场里专门做理手、洗牌,和袁某甲是一伙的;当天参与赌博的人还有李某甲、贺某、杨某、何成素、曾运银、穆仁兴、袁某戊、袁某丙、谢某、李大勇、李某丙、王某、路某的事实。1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袁某甲一直在边上捧着铁皮盒子抽头薪,赌场可能是他弄的;袁某乙一直在洗牌、理牌,有时将收到的头薪放进袁某甲的铁盒里的事实。15、证人路某的证言,证明赌场里袁某甲用铁盒子抽头薪,袁某乙在边上理牌的事实。1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0日左右,袁某甲搬了桌子到仓库里,后来就经常有人过来赌博的事实。1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去过赌场三次,2015年1月21日晚上赌场有二十多人赌博,22日晚上出有二十多人,26日晚上大约有十多人在赌博;何成素、袁某乙、袁某甲都有在赌场里理牌、收钱,做一些管理赌场的活,其听说袁某甲是老板,何成素、袁某乙跟他是合伙的事实。18、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明查获的赌资、作案工具及处理的具体情况。19、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干,证明本案参赌人员的处罚情况。20、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前科劣迹材料。2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均系被动到案。22、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身份证明。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均辩称其只是被抓当天参与赌博。经查本院认为,证人杨某、袁某丙、李某甲、胡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均能证实2015年1月21日、22日、26日,袁某甲和袁某乙均在赌场里负责管理,袁某甲抽取头薪,袁某乙理牌,结合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足以认定袁某甲、袁某乙为赌场负责人的事实,故对二被告人的辩称,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某乙有劣迹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进而犯罪,应予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刑执字第26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某甲的假释,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尚未执行的余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九一副、铁皮盒子一个,予以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星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高翔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