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爱军与王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军,王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孙爱军,男,1973年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东,男,1964年生,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奈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王国东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奈曼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