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与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231号原告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负责人陈礼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宏,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武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以避免矛盾激化、希望被告主动履行欠款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2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62元,由原告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施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