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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7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张明辉。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敏,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建军,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