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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敏鸿与刘建龙、邓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龙,陈敏鸿,邓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龙,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鸿,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邓秀彬,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建龙因与被上诉人陈敏鸿、原审被告邓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5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刘建龙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建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雅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