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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郝志光申请执行李荣荣、张志华、吴海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光,李荣荣,张志华,吴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郝志光,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荣荣,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志华,男,4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吴海君,男,37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在执行郝志光申请执行李荣荣、张志华、吴海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