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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6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高建与陈其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650-3号申请执行人:陈高建,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15。被执行人:陈其建,男,汉族,住所地:湛江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2693。关于陈高建与陈其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其建在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10%股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其建在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10%股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林瀚第1页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