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被告雷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