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等与李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苏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李某甲,男,194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李某乙,女,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某丙,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苏某某,女,42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苏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判员 信丰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甫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