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承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平泉县物资有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平泉县物资有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平泉县开源采矿厂,丁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79831-1。法定代表人陈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泉县物资有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87022-6。法定代表人丁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平泉县开源采矿厂。法定代表人丁泽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丁友,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县。承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与平泉县物资有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平泉县开源采石厂、丁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初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泉县物资有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平泉县开源采石厂、丁友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