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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袁某某,男,生于1989年3月8日,汉族。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94年6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