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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鑫诉被告邓圆圆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邓圆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陈鑫,男,汉族,1984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邓圆圆,女,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陈鑫与被告邓圆圆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鑫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鑫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鑫承担。审判员  彭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