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友初与沈侠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初,沈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友初。被执行人沈侠军。申请执行人刘友初与被执行人沈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917.1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40917.1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友初司法救助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湖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继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