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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友初与沈侠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初,沈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友初。被执行人沈侠军。申请执行人刘友初与被执行人沈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917.1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40917.1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友初司法救助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湖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继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