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终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泽坚与北京市民政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0042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泽坚,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王泽坚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0026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泽坚起诉称,其为工伤,又系残疾人,户口迁至北京之前就是低保户,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自2008年申请至今,未给予办理低保补助及低保补差,多次向北京市民政局反映仍不予批准,其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应保尽保的政策,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民政局对起诉人的低保补助申请予以批准,并每月支付低保补助费650元;诉讼费由北京市民政局承担。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应以负有该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起诉人要求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属于错列被告,经释明起诉人拒绝变更,故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王泽坚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此案。经审理,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应以负有该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王泽坚关于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的请求,依法不属于北京市民政局的职责范围。一审法院对王泽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瑞华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