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滕云合与滕云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云合,滕云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020号原告滕云合,男。委托代理人许昕莹,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云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云合诉被告滕云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云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云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