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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宁与平度市兰底镇西磨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平度市兰底镇西磨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张宁,职工。被执行人平度市兰底���西磨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同欣,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宁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兰底镇西磨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履行69284元,余款3076.5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一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