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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贺琮智与黑龙江金恒基地质勘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琮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贺琮智,男,汉族,原黑龙江金恒基地质勘测有限公司测绘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黑龙江金恒基地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88号建科大厦B座2805室。法定代表人王立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61号贺琮智申请执行黑龙江金恒基地勘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4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代理审判员  管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