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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曹贵文与王宏、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贵文,王宏,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曹贵文。被执行人王宏。被执行人王娟,系被执行人王宏之妻。申请执行人曹贵文与被执行人王宏、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曹贵文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贵文与被执行人王宏、王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曹贵文于2015年5月11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曹贵文与被执行人王宏、王娟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曹贵文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吴革修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