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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郭青山与曹跃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青山,曹跃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青山。委托代理人:景海旭,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跃超。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青山与被上诉人曹跃超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郭青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郭青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青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郭青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上诉人郭青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张振波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兴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