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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17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以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蒋某以自己名下的房屋和汽车作为财产证明,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8×××50、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标准白金卡,并预留了电话和地址。后蒋某的经济状况恶化,变更了联系方式,但没有通知银行。2013年4月底至2013年8月初,蒋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依然透支使用该信用卡,期间只进行少量还款。该信用卡于2013年7月30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2013年8月1日,蒋某累计透支该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24293.16元。自2013年9月起,银行先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对蒋某进行催收未果。后又通过挂号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对蒋某进行催收,蒋某表示还款,但直至2014年12月仍没有还款。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蒋某主动至溧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偿还该信用卡的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79300元。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蒋某以自己名下的房屋和汽车作为财产证明,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8×××50、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标准白金卡,并预留了电话和地址。后蒋某的经济状况恶化,变更了联系方式,但没有通知银行。2013年4月底至2013年8月初,蒋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依然透支使用该信用卡,期间只进行少量还款。该信用卡于2013年7月30日最后一次还款,截至2013年8月1日,蒋某累计透支该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24293.16元。自2013年9月起,银行先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对蒋某进行催收未果。后又通过挂号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对蒋某进行催收,蒋某表示还款,但直至2014年12月仍没有还款。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蒋某主动至溧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偿还该信用卡的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79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身份信息证明,书面“查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章程,还款通知书复印件,催款记录单,催款电话记录,催款电子邮件截图,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申领资料,还款证明文件,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人那中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已偿还该信用卡的全部欠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蒋某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云松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人民陪审员  蒋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加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