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玉昶与凌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44号原告徐玉昶与被告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外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玉昶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波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凌波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5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凌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玉昶案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