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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覃继春与韦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继春,韦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970号原告覃继春,居民。被告韦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继春诉被告韦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继春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继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覃继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覃福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