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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刘民生、胡来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刘民生,胡来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马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雪君,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子寒,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民生,男,1958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胡来娣,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