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韦承耀、韦承仁等与韦兰宏、韦承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承耀,韦承仁,韦佩华,韦陆生,韦思立,韦敏,梁标,韦涛,韦文建,韦承立,韦兰宏,韦承勤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730号原告韦承耀。原告韦承仁,男,1960年8月4日生,壮族,住宜州市洛东镇坡揽村拉坡屯71号,身份证号45272219600804119X。原告韦佩华。原告韦陆生。原告韦思立,男,1972年7月30日生,壮族,住宜州市洛东镇坡揽村拉坡屯50号。身份证号452722197207301171。原告韦敏,男,1968年9月28日生,壮族,住宜州市洛东镇坡揽村拉坡屯105号。身份证号452722196809281177。原告梁标。原告韦涛,男,1971年4月30日生,壮族,住宜州市洛东镇坡揽村拉坡屯49号。身份证号452722197104301179。原告韦文建,男,1936年6月20日生,壮族,住宜州市洛东镇坡揽村拉坡屯39号。身份证号452722193606201196。原告韦承立,男,1964年6月13日生,壮族,住宜州市洛东镇坡揽村拉坡屯7号。身份证号45272219640613117。诉讼代表人韦佩华、韦文建。委托代理人陆佑柱,宜州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兰宏,农民。被告韦承勤,约7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承耀、韦佩华、韦文建、韦陆生、韦承仁、韦承立、韦思立、韦敏、梁标、韦涛诉被告韦兰宏、韦承勤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承耀、韦佩华、韦文建、韦陆生、韦承仁、韦承立、韦思立、韦敏、梁标、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绍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浩 关注公众号“”